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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中,检查组详细询问了各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并重点对场所内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器材、设施是否正常使用,电器线路的铺设是否符合要求,有无乱拉电线头或线路超负荷运载等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同时,全面排查燃气管道是否存在腐蚀、老化、泄漏现象,液化气输送管阀是否安装牢固,油烟管道是否定时清洁等情况,现场抽查单位从业人员对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灭火器、室内消防栓的操作使用情况。

  针对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防火监督员要求相关负责人立即进行整改,及时落实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制度,单位消防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抓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巡查自检。同时,要经常性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切实提高抵御和防范火灾的能力,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下一步,县消防救援大队 将每日分4组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夜查行动,重点对仓储物流、大型综合体、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医养机构、学校、高层和地下建筑、“多合一”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全力排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高度稳定。

  湖南省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长沙县长龙街道供应站存放有13KG装液化石油气实瓶255瓶,钢瓶总容积为9.0525立方米(参考标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超过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8.0.1规定的Ⅱ级站钢瓶总容积不能超过6立方米的规定。该行为构成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长沙县湘龙某餐馆将厨房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不锈钢桶。该行为构成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长沙县长龙某快餐店在门店堂食区域靠墙铁质楼梯间下,放置两瓶瓶装燃气(15KG/瓶、一满瓶一空瓶)。该行为构成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长沙县泉塘街道泉塘社区水利水电学院夜市某铁板烧摊位经营者张某,自行购买并安装三通,连接两台灶具和一个液化气罐。该行为构成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长沙县黄兴镇某酒店厨房面积约70平方米,有4个大灶台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配备15千克液化石油气瓶3瓶,现场检查厨房区域内未发现安装有燃气报警装置。该行为构成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长沙县星沙街道某餐饮店厨房内有一个灶台,铺设有天然气管线,使用燃料为天然气,现场检查时,该店厨房内墙壁上安装的燃气报警装置未连接电源,装置未正常运行。该行为构成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长沙县湘龙街道某饮品店在潇湘社区安置房A8栋东北侧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上,覆盖一张宣传广告。该行为构成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长沙县㮾梨街道某餐饮店后厨,使用一瓶13kg型瓶装液化石油气用于生火烹饪餐食,该瓶装液化石油气放置在一个盛有热水的不锈钢桶中,利用热水对瓶体进行加热。该行为构成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根据《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和《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 2023-12-07 03:15:32   【打印此页】   【关闭